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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作用,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9〕 3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州级统筹目标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使用“金保”信息系统软件;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风险共担、分级负责,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基金抗风险的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全州统收统支后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不变,仍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稽核监督等工作;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仍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9〕 3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一办事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经办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全州使用统一的“金保” 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生育保险业务表格,各县市均不得进行本地化修改。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及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均纳入“金保”信息系统办理,并做好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变更等数据的维护。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纳入州级统收、统支生育保险基金的范围。纳入州级统筹的生育保险基金包括:州本级和各县市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上解省和省级下拨统筹调剂金、州本级和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州、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
(二)基金预算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州社保局按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全州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分解下达到各级,并结合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达的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一并纳入当年目标任务考核,督促各级经办机构执行。
(三)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属于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基金,统一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一次性申请从本级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留足核定周转金后的剩余部分,自本细则下发后的20日内一次性全额上解至州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累计结余不足周转金部分由州统筹基金补足。历年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本细则下发时上月末基金结余额为准。
(四)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社保局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征缴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每月收入户存款(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在当月25日之前分别转入州社保局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账户信息见附件3),或采取县市社保局授权州社保局利用银行系统自动归集(1-2次/月)的办法,将县市收入户存款直接划转至州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收入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月末,由州社保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转入州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收入户上解存款时列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核算。
(五)基金支出管理。
1.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生育人员生育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州关于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建立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在实施生育保险统收、统支时,州社保局根据各县市上年度月平均生育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周转金数额由州社保局作相应的调整。
3.建立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审核和支付生育保险费,并于每月25日前将《凉山州生育保险基金用款申请表》加盖公章上报至州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经州社保局审核后,汇总全州当月用款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州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用款计划于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州本级基金支出户;州社保局在15日内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各县市基金支出户。各县市收到拨入款项时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六)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1.撤销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应分别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便统收、统支后的基金统一管理和调度。
3.县市社保局可授权州社保局通过“银企通”平台采用系统自动归集县市收入户存款(1-2次/月),并适时查询各县市基金的收支情况,进一步提升基金监督管理水平。
(七)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1.完成当年基金收支预算和征缴目标任务的,基金年度决算后出现的缺口部分由州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2.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但完成基金收支预算的,预算的缺口部分由州级统筹基金负担;基金年度决算缺口与预算缺口的差额部分,则实行分级负担,州级统筹基金承担80%,同级财政承担20%。
3.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和基金收支预算的,基金年度决算后出现的缺口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州级统筹基金承担70%,同级财政承担30%。
4.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和基金收支预算,且基金年度预、决算又无缺口的,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10%。
5.同级财政承担部分应于次年4月30前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内。
上述缺口弥补办法若需调整,可由州社保局提出建议,报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后作出调整。
第五条 生育保险业务管理
(一)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对产假和流产假天数做了调整:正常产假98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各项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制度,同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计算发放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要享受待遇的,须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50%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各县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由州社保局统一认定和签订相关协议。
(三)生育职工在凉山州境外生育住院的,须到参保所属社保局备案。申领待遇时除需提供日常待遇申领材料外,还需出具异地生育医院的等级证明。未经备案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州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国家、省、州生育保险政策有新的调整规定的,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凉府发〔2009〕 39号文件内容与本细则规定相冲突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